明王朝的覆亡,朝野志士在痛苦的反思中,清醒地认识到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的空疏、教条本质是王朝覆灭的重要祸根,救弊之道在实学而不在空言。
八二宪法在五十三条的规定与七八宪法差别不大,1988、1993、1999、2004年的四次宪法修正案,都未涉及公民道德要求的改变,说明1978年以来的四十年来,在宪法的层面,在有关公民道德要求方面,我们恪守的还是1954年宪法的思想,没有按照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行改进。章太炎很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中国缺少的不是智谋,而是道德。
王维等诗,以高隐自足,是独善而不能兼善也,苏东坡诗大抵以乐利为宗者也。修己治人,其中的治人无论如何不属于私。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他认为,就伦理而言,当以己身为主体,以家族、社会、国家为客体,故伦理一科,首重修身[23]。故他总结说:若徒指束身寡过、存心养性、戒慎恐惧诸小节为私德完全之证,是乃奴隶国之所谓私德,非自由国之所谓私德也(自由国亦不废存心养性诸节,而断不能赅私德之全)。
可见,这一公德体系实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公共道德只占较轻的地位。以往对公德概念的运用是比较混淆的,虽然我们在某种情况下为方便分析仍然可以运用这种笼统意义上的公德概念,但对严格的伦理学讨论来说,必须区分公共道德和公民道德。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当知梁启超所说的中国传统私德不必都是私人伦理,亦适用于公共生活。该文首揭种族革命的大义,以为今日之革命,非简单的改朝换代,而是光复故国:光复中国之种族也,光复中国之州郡也,光复中国之政权也。五四宪法的遵守公共秩序消失了,应该是纳入了遵守社会公德。只不过当时社会交往有限,其中并不突出与陌生他人发生关系的规范,对公物的爱护亦非全民皆须具有的品质,故不受注意,但如梁启超所说公德阙如,则也不是如此。
……故以此十六职业者,第次道德,则自艺士以下,率在道德之域;而通人以上,则多不道德者。过于注重身的人难免对群有忽视。
因此他在《新民说》第一节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中就说道: 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这里的问题难道还不是很明白的吗? 八二宪法其中也提到了五爱,但八二宪法的五爱公德对五四宪法有了调整,把五四宪法中的爱护公共财物,改为爱社会主义。这个分析方法与西方近代伦理对于自己和对于他人的分别一致。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
这似乎还是全民所有制留下的习惯思路。当前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在这五爱中,爱祖国即是爱国,这是近代以来一直被首要强调的公民道德,如1902年梁启超的新民说。摘 要:按照近代西方学者的定义,个人道德为只与自身有关而不涉及他人的行为或品质,但其实中国古代德行大部分不是纯粹个人的私德,多数是联系着对他人的态度。
这一观点便与梁启超不同。梁启超主张,缺少私德的民众不可能组成国家,只具有私德而缺少公德的国民也不能组成国家。
特别是,他的结论是知识愈进,权位愈申,则离于道德者也愈远,知识越多越不道德,官位越高越不道德,这种民粹主义道德论不能不说与后来文革时代思想有相同之处。最后他说:然己身不修,则与人交际,亦安能推行而无失哉?[28] 《伦理教科书》第一册主乎心性修身之学,全部为古代心性修身观念之解析。
所以,也不能说修身都是私德,梁启超此说恐亦未能成立。《革命之道德》一文另一颇引起后来研究者关注之处,是他以职业高下论道德的论述。今夫人之生息于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权利,即有当尽于其本群之义务。[68] 这是解释新政府的政策导向,对土地关系、劳资关系,要保证使农民获得土地,工人有工作,公教人员有事做,私人企业有利可图,以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但马君武自己并未如此区分,他认为:盖吾国民之在古昔,固非无公德之国民也。[6]2009年,第358-360页.参见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344页。
而中国甲午战争之后,要唤起国民爱国利群,反抗列强对中国的侵逼,故梁启超呼吁的公德必然指向公民道德及其各种近代政治意识和公民意识,这是与日本不同的。有规语之者,犹敢然抗说曰:吾自由!吾自由!吾甚惧乎自由两字,不徒为专制党之口实,而实为中国前途之公敌也。
中国近代思想家往往把文化的近代化看作社会近代化的前提而加以鼓吹,成为一种文化决定论,在理论上往往是站不住脚的,但就实践来说,这些新观念的宣扬,确实会对社会进步起到一种促进的作用。他指出:中国所谓公德者,皆指对于一家一姓者而言,非指对于国民团体者言也。
可见《周易》的样本并不见得最有代表性。事实上,日本明治以后,也不断突出公德建设的意义,而就西洋近代所突出的公德,其意义主要指人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所循的道德,以及对公共财物所持的态度,对行政公务所承担的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注,即突出社会公德,并不突出国家意识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性公德,即国家对公民的要求。
爱国守法、敬业奉献属于公德,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属于私德。社会公德一般指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我在《古代宗教与伦理》一书中,把古代德行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个人品格,包含直、宽、刚、简、柔、愿、强等[5]。何也?凡人对于社会之义务,决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绝迹不与人交者仍于社会上有不可不尽之责任。
特别是,《纲要》提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 11.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
倒是近代西方学者边沁、密尔等对私人伦理、个人道德作了界定。[45]亚里士多德也说过,公正还是一个公正的人在公正的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原则[46],说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公正同时也是行为的原则,而不是排斥行为的。
于是爱人民变成了政策的解说,而不是在思想上提高为一种自觉自动的人们的公共道德。凡强调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之道德的人,往往就会轻视知识人的道德。
这个表述直到2018年2月都没有变化,在1988、1993、1999、2004的宪法修正案中都没有对1982年宪法的这一条作出过任何改变。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这里的社会公德就是公共道德,或社会性公德,不包括公民道德(政治性公德),明确这一点是有意义的。人虽多,曾不能为群之利,而反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20] 梁启超认为束身寡过即属私德,认为中国传统德育以养育私德为主,并且传统思想中有排斥公德发展之处,几乎成为习惯,于是人民不知何为公德,不知何为个人对群体的义务。但公德不应只是公众活动的行为规则,公共生活范围甚广,如官员的政治生活、政治活动,都不是私人空间的私人行为,在这方面中国古代有大量的规范性论述,如克己复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些都不是私人伦理,而是包括了面对公共生活的要求。
他在结论中说,中国人在20世纪以前不知社会伦理为何物,是因为此前中国没有完全的社会,故欲人民有公德,仍自成立完全社会始[42]。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
所以,这个文件中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一节本来是要全面体现思想道德建设的宗旨和要求,而对公共生活的道德要求也过于片面,人道主义并不是公共生活的基本道德。重视老同志在青少年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这与一般讲的爱科学的精神也不一样。梁启超的公德说受到日本近代重视公德的影响,但更受加藤弘之等国家主义的影响,故其重点有所不同,是集中在公民道德即政治性公德上。